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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事初婚姻一般不予承认和保护,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关系。基本特征...
事实婚姻和登记结婚的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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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我国法学界争执的一个焦点,有四种主张: 1、承认主义:因为事实婚姻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考虑到婚姻涉及到男女双方、家庭和子女的利益。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为子女利益着想”,对事实婚姻的承认也就是理所应当的。 2、不承认主义: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 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从这项规定就可以看出,从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就绝对不承认事实婚姻了。无论具备什么条件,只要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的手续,该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相对承认主义:《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该项司法解释说明了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于其中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只要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先告之补办婚姻登记。否则,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也就是说中国现在采用的是相对承认主义。
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我国承认事实婚姻的时间是1994年2月以前。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两性关系。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有四个: 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 三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开始同居; 四是,未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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