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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第69条第二款是数罪并罚的规定,缓刑的条件是刑法九第一款的规定,两者是规定的不同内容。《刑法九》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
数罪并罚,简单解释,就是一个人犯有多个罪名,这些罪的所有刑罚相加,实际执行的总和刑期要低于各罪相加的总刑期。具体条款在《刑法》中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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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法律依据】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原则判决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分别规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前发现的数罪。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式。根据这种情况,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已经详细讨论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因此,判决宣告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仍有其他罪行,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并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作出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行作出判决,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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