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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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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所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收取费用。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是名词,是静态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是市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审查行为。是动态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其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人民法院不审查。这个命题本身是错误的。因为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一直将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尚未建立起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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