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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和香港人结婚是可以获得香港身份证件的,要经历一个平均长达8年的“轮候期”,最高峰时,这个轮候期长达12年。香港和内地人结婚可以获得香港身份证。但是,因为目前每个省份的申请人数有所区别,内地省份结婚移民到香港比较快捷批复。在到香港登记结婚之后,可以由香港居民一方为申请者到香港入境处递交申请。之后会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先批复三个月有效期入境许可。三个月到期后再续期。续期的情况会根据申请人在过去的时间是否经常往返香港,而批复不同时间限期的入境许可。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边境时,只需出示身份证,亦不需要填写“出入境申报表”即可过关。在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条中,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触第2AA(2)条的条文下,具有以下权利:在香港入境;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及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因需要更换新证或因丢失旧证而要补领,在新证未发出前入境处会发出“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此收据具临时身份证的功能,但不可作出入境之用。出入境时必须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或有效旅游证件。
首先,香港虽然属于中国特区,但是该案件涉及涉外婚姻,涉及涉外法律;其次,香港适用的是英美法系的惯例,不登记结婚,就是教堂婚礼,离婚一般到大律师那里登记就行,不像我们大陆法系要法定登记程序或裁决离婚;其三、建议托你香港朋友问一下办理分居或离婚见证手续事项,以便解除关系;其四、不要听那些二把刀律师的,你在国内起诉不行,这边你已经办理结婚证明,那边是习惯婚姻,必须到那边解决。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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