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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
重整计划草案应由重整人制定并提交给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在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即由债务人制定;在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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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这本书《如何制定营销计划》第一节企业为什么需要营销计划营销计划是企业运营的需要营销计划是管理的需要营销计划是激励员工的需要营销计划是激励经销商的需要第二节为什么计划会跟不上变化认知之误常规事项与突发性事项的冲突计划执行不严谨第三节营销计划成了众矢之的重新认识全员营销团队精神重新认识压力管理第四节为什么外企重视计划而我们讨厌计划文化差异善变的老板“冲”字当头第五节营销计划是企业计划的龙头营销计划为企业计划开路市场格局的演变第六节营销计划是管理还是执行位置不同,重点不同管理是执行的保证执行是管理的基础第七节营销计划是战略还是战术做生意与做市场的区别重短期战术与轻长远战略的差异从上到下VS从下到上做正确的事情和把事情做正确第二章营销计划的基本内容第一节环境分析宏观环境分析微观环境分析第二节营销目标财务指标顾客指标品牌指标第三节销售组织与人员选拔销售组织的类型选拔合适的人员第四节产品策略产品群策略重点产品策略先锋官策略第五节价格策略价格战VS品牌定位明确定价的目的第六节经销商的激励与控制要经销商卖命让经销商守规矩第七节促销推广常规促销与非常规促销创新的促销方式最有效第三章市场调研的内容与方法第一节市场调研的内容消费者调研竞争者调研产品调研第二节市场调研常用的方法问卷调研法访谈调研法座谈调研法第三节调研的陷阱调研的结果不一定准确调研结果出现偏差的原因第四章把握营销计划的关键点第一节战略先行,战术跟进思考方法策略工具传统营销与整合营销实战案例——农夫山泉勇闯上海第二节目标市场与根据地营销确定目标市场资源与机会走出品牌战与价格战的困惑第三节市场细分的战略性思考应用市场细分的前提市场细分的重要作用市场细分的方法第四节产品卖点的提炼与把握产品卖点提炼的重要性与原则定位购买人群改变卖点,起死回生第五章营销计划的执行管理第一节销售经理的五大困惑、三个改变五大困惑三个改变第二节营销管理的特点营销管理是对人的管理营销管理是对数字的管理营销管理是对心态的管理营销管理是对系统与流程的管理第三节目标管理的要点确定计划周期目标既要有挑战性又要有可行性将追踪做到每一天目标排次知之而后动销售计划大于企业计划计划、策略、培训、评估、反馈五循环第四节营销计划分解按责任区域分解按渠道分解按产品品种分解按市场发展的阶段分解第五节绩效管理口服心服的要点重视定性,突出定量重视表单,突出沟通重视服从,突出民主重视销量,突出公平第六节人治、法治到文治X、Y理论的管理实践运用带兵带心的技巧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极致。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它在债务人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地带,给债务人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二、破产重整的意义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参加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2、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有机会挽回损失。3、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因债务人重整的间接目的也是为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了职工利益,故债务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另外,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是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综上可知,破产重整这一新引入的制度旨在积极挽救面临破产危局的企业,重组债务整顿生产,以期企业重获新生。作用积极,为债权债务人双方提供了新的协商途径,客观上也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86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曰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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