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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
法院起诉离婚财产分配方式与协议离婚一样。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夫妻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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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离婚财产分配方式与协议离婚一样。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夫妻个人财产则不会分割,由个人所有。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财产分割的首要原则是:约定优先。即夫妻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如果有约定的,适用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规定进行分割。首先,下列财产是:(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且未指定是赠与一方的,(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针对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是平均分割。对方有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义务的,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有以下过错情形的,可以向过错方请求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次,以下财产是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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