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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即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它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也是复议机关有复议审查权的税务行政行为的...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1)征税行为,包括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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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7.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包括的范围如下:(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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