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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案: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 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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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综合上面所说的,野生动物如果不是国家保护的一般是可以吃的也不会存在违法的行为,但如果因吃了野生动物而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那么这样就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从而也会承担刑法的责任,所以,野生动物最好不要吃,这不仅是为了保护个人也保护了大家。
《刑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圈养野生动物不一定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只要得到国家的认可而且也是专门来保护野生动物的人,那么这种行为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所以,在圈养之前就一定要依法的办理相关的证件,这样才不会承担刑法的责任。
1、使用军用武器、毒药、汽枪、炸药、地枪或他人禁用工具10次以上的,或者使用陷阱200个以上、猎套500个以上的; 2、采用烟熏或者火攻等禁用方式10次以上的; 3、行为人曾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分2次以上的。 出现以下行为的应被立为重大案件:行为人在禁止狩猎区域、禁猎期间、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等捕猎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或者虽没有猎获物,但具备以下行为之一的,也应该予以立案: 1、使用军用武器、毒药、汽枪、炸药、地枪或他人禁用工具20次以上的,或者使用陷阱200个以上、猎套1000个以上的; 2、采用烟熏或者火攻等禁用方式20次以上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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