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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配偶拒绝探视孩子的法律问题

2024-11-21
在离婚后,若另一方拒绝履行探望子女的权利,具有此项权利的一方可以依法向被告所在的居所或主要经济活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有权裁决,只要探望权的享有者没有出现法定应该中断其探望权利的情况,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必须积极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若双方已通过诉讼方式达成离婚协议,并经法院明确判决探望权问题,则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无需再次提起诉讼,只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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