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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出售房屋欺诈的认定: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出售假冒伪劣房屋;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获取暴利;用一般合格的房屋冒充优质项目,骗取优质项目...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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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你的具体情况,该房地产开发商应属于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或预售许可证,你可依据此条规定要求其赔偿
按照你的描述,简单分析: 首先,就目前来讲,房子问题你确实比较被动,但是也并不一定一点希望没有,这里要看你是否能够成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其次,对于开发商和这个卖你房子的人,肯定是存在着欺诈的情况,具体还是要分析 再次,“当时我买时去售楼处查看过这个楼房资料是卖我房人的名字,可后来又发现原始资料变成了他父亲的名字”这是怎么回事?是否有证据?来看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也可能涉及赔偿的双倍问题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二)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三)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四)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五)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六)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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