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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扣押是依据涉案金额来量刑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到二...
假冒伪劣产品扣押是依据涉案金额来量刑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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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2) 伪造或使用虚假产地;(3) 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工厂名称和地址;(4)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5)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6) 失效、变质;(7) 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8) 指标与实际不符的;(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视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经销:(1) 没有检验证明或者有关单位允许的销售证明;(2) 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3) 限时使用未标明失效时间的;(4) 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未注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5) 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主要技术指标、成分、含量等。;(6) 高档耐用消费品没有中文说明;(7) 属于处理品(包括次品等外品),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没有标明处理品字样;(8)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未标明相关标志和使用说明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定义,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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