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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关于“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补足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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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陈述的案件事实,可以判定:(1)您的父亲以公司名义活动下欠业务往来单位的钱,这属于公司债务,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公司负清偿义务;若您的父亲冒用您的名义出资并将您作为股东在工商局登记,您的父亲作为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您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法院是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换句话说您不用承担责任。(2)您是公司的股东之一,且系控股股东;(3)您的父亲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基于此,建议您及时启动公司清算程序,并依法注销公司。
一、基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追究虚假出资、逃避出资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单位是犯罪主体时,采取双重罚款制度,对本单位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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