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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到监狱办理释放手续,也就是释放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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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假释并非刑满释放,假释期间罪犯的身份仍未改变,仍需受到监管。只有假释期满才是刑罚执行完毕。刑满释放就是犯人蹲监刑满释放.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可见,假释是一种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只是在考验期内保留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的可能性,考验期不是刑罚的执行期。设立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对被假释罪犯继续进行教育改造,使其严格约束自己,改恶向善,重新做人。 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处理,将考验期当作刑罚执行期,不计算在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之内,那么自假释之日起至撤销假释之日止的时间就成了一种“无条件的减刑”。这显然有违假释考验期制度设立的立法原意,不利于对被假释者的教育改造,使其有恃无恐,钻法律的空子。假释制度也会因此失去应有的价值。此外,假释裁定既已撤销,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应溯及到最初,使假释归于消灭,实际执行原判决。原判决实际应执行的刑期,不能因曾经历假释而缩短,但如果按第一种意见处理,实际上减少了原判决确定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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