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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1、自己工资收入、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3、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4、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5、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的单位证明;6、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明;7、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二)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对方有以下情况,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1、对方有婚外情的;2、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3、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4、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义务的;5、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三)其他1、子女十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争取孩子选择与自己生活;2、自己不能或者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可提供相关医疗单据;3、自己无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据。
1.突出自身经济条件方面的优越; 2.突出自己所居住的环境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3.突出自己以及家人能给予孩子更多陪伴和照顾的证据; 4.展示孩子想要与自己生活的意见的证据; 5.提交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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