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既有规划布局为基础,充分利用空间资源,通...
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经批准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单独建设以及在本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停车泊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分割销售。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经批准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单独建设以及在本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停车泊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分割销售。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80人已浏览
255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1,1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