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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要经过什么程序? 1、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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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法院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减刑程序的规定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具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等情形的,应当减刑。同时减刑的期限不得少于法定期限。
一般情况下,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应当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之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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