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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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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标准如下: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二)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三)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四)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l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l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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