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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否可以进行探视?

2024-12-09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看守所条例》的详细规定,在嫌疑人受羁押期间,只要取得办案单位的同意并且经过公安部门的正式批准,便有权与近亲家属进行书信往来或者面对面的交流。因此,亲属或挚友可以前往拘留场所进行预先安排,当达到拘留所规定的探望时间之时,便能够国际社会人员进行探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依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相关法规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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