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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在计算加班时间上不同于标准工时,具有特殊性。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综合工时年休加班计算方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月×8小时/天=166.64小时;每季度工作时间250天/年÷4季/年×8小时/天=500小时/季;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者在休息日被安排工作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4、劳动者被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按批准的计算周期实施。超过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会按照1.5倍来支付,而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则按照3倍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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