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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程序: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 (1)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2)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
军婚办理离婚的程序比较特殊,流程较为复杂。 第 一、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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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 (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双方协商离婚的,军人同意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护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有以下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离婚诉讼中,如军人不同意离婚,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一般通过说服教育,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的,则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则不受以上的限制。如现役军人与配偶均自愿离婚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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