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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病退规定的11种病主要有: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办病退规定的11种病主要有: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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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特种病种类,地方根据的种类制定特种病的种类。2、如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特种病有19种,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种病成人有15种,儿童有5种。3、职工没有规定特种病种类,只有高额医疗保险。4、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特种病有19种;5、癌症、糖尿病、高血压中风、肺心病出现心衰者、风湿性心脏病(三级心功能、支气管哮喘、尿毒症等。6、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种病成人有15种,儿童有5种;7、成人:糖尿病、慢性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心病、结核病、高血压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8、儿童: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脑、肺、肾)、先天性心脏病等5中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支付、第三方造成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因为本人意愿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的治疗费用,按照疾病医疗相同的报销比例报销。
病退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 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特殊病种包括以下20种: (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高血压; (7)、冠心病; (8)、风心病; (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心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精神病; (14)、结核病; (15)、血友病; (16)、重度前列腺增生; (17)、类风湿性关节炎; (18)、帕金森病; (19)、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20)、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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