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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问题,应区分如下情况: 1,原则上来说,只要当事人的户口是本集体的体制内户口(农业),在拆迁及分田地的特定时期内,是在册的户口,就是可以享受集体内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 2,但是,农村的外嫁女,还是要以村规民约来调整,当事人可参看村里其他类似人员(已外嫁,但户口没有外迁)的待遇; 3,如果其他类似的外嫁女都可以享受到村里的集体利益及其他利益分配的,当事人也可以,反之亦然; 4,如果户口所在的集体没有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和村里的负责人(村主任、村书记、村队长等)协商解决; 5,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嫁出去且已迁走户口的女儿,不应享有土地补贴款。2、这涉及出嫁女村民资格、村民待遇的问题。有村民资格的人才能享受村民待遇。是否有村民资格,最主要的条件是户口,有户口是有村民资格的第一条件,但并不是惟一条件,有了户口之后,还要继续分析户口是如何取得的,如果是因出生、婚姻等正当原因取得的户口,那么就有村民资格,如果是空挂户,就没有村民资格。出嫁女在没有了娘家所在村的村民资格的同时,取得了婆家所在村的村民资格。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即承包人是户而不是户的个人。同时,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因此,不会因为女儿出嫁而减少该户的承包地数量。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没有了,但女儿嫁到婆家之后,如果婆家土地未被征收,那么在这一轮土地承包期满之后,女儿还会分配到土地,但对于娘家人来说,却因土地已被征收而不可能再分配到。4、另外,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所以,嫁出去的女儿是否应享受土地补偿款以及如何享受,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更不是由村干部决定。
可以认定为还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 四、几类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0、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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