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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简称企业登记机关)。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答: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印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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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人数上限没有限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包括: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d.合伙的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i.违约责任。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出资的评估作价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无需验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设立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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