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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工会意见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对不纠正又不答复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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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一)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所承包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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