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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如下:1。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物,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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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具体性及法律性。 (1)强制性是强制措施最根本的特征,它是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 (2)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措施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且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有资格的人员,其措施的对象包括涉案人、场所、财物、金钱等,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强制措施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内实施,这就是它的法律性。 2、临时性、预防性、独立性和从属性。 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临时约束,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如果某项强制措施本身构成该行政行为的全部,那它就是独立性的,如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等,如果某项强制措施后紧随其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那它就是从性属,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3、程序性及公正性。 过去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在过去实施强制措施中,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法定程序,执行中随意性大,如查封、扣押财物不制作清单等文书,或随意查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或对查扣的财物保管不当或随意处置,或随意冻结存款、汇款,或随意限制人身自由等违规行为,而《行政强制法》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规范行政强制程序,以保障实施强制的公正性。 4、失效性、独立性及可诉性。 (1)实施强制措施是有法定的期限,如查押、冻结的期限是30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果期限届满,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经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等情形,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因此它具有失效性; (2)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决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性的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具体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虽然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公行为都具有强制性,但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强和更直接的强制性。 3、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说,是为保障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作出或实现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就它与被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从行为,而不是主行为。 4、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权性 虽然有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并非不利,如强制戒毒,有利于被戒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无疑是对被戒毒者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限权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 5、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均是对一种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这种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一种永恒的目的,它只是一种临时的保障措施;它只是约束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对被扣押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如下:(1)目的是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包括人身、财产和行为。(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决策密切相关,往往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策的前奏和准备。(4)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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