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
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包括:一、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发表的《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客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2、客观要件 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 3、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4、主观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典型个案 李某因感冒去医院就诊,医生经诊断后建议口服感冒中成药并注射“青霉素”。经皮试试验后,李某皮试针头处没有过敏反应。医生询问李某有没有青霉素过敏史,李某说没有,并催促医生赶紧注射以便准时上班。医生为李某注射了正常剂量的青霉素。注射后,李某出现头晕、恶心等不良症状,随即呼吸开始困难,双侧瞳孔扩大,并出现休克等现象。医生立即进行抢救,但终因李某过敏反应严重,3小时后在医院死亡。后经尸检分析,李某的死亡是因为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导致的循环呼吸衰竭。李某家人以医院处理不当导致其死亡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医疗意外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患者不良后果的损害,但这不是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是因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就本案来看,我们认为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医疗意外。因为医生已经先给李某正确诊疗并开具适量的青霉素注射处方,后还询问李某的过敏史,并进行了皮试,在没有明显异常现象的情况下才为其注射了适量青霉素。李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生理上的反常而导致的。医生的医疗措施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客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对象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受到疾病侵害的患者。因此,如果治疗措施不能客观控制疾病的发展,必然会因疾病的发展而对人体健康造成更大的损害,直能障碍和死亡。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技能,取得医疗资格,直接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和经批准的个体医务人员,以及因医疗工作而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和人身伤亡风险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要规定是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患者伤亡有重大业务过失。此处,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4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