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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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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生活中讲的案底包括一切受过法律制裁的不良记录。 2、不是所有的不良记录都对行为人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在入学、招工等只有受过刑事处罚的才会有所影响。
一、交通肇事逃逸对事故责任的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e; 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二、一般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认为,目前救助基金尚未建立,且《交强险条款》也未将机动车肇事逃逸列为除外责任,在已经确定保险公司承保后,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当事分支机构则认为,机动车肇事逃逸《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社会救助基金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用于交通事故救助的一种公益基金。目前,有关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正在制定当中,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设立。在得不到社会救助基金及时救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及司法机关暂时将本应由社会救助基金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因此,对于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肇事逃逸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情况,该保险公司不承担本应由救助基金承担的垫付责任,并可提出相应的抗辩。
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一般包括以下三种:1、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后逃跑,受害者得到他人的及时救助,脱离危险,没有造成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后果。2、尽管在逃逸过程中已经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在事故中对他人造成重伤,但不存在死亡的现实危险。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或者其他行为,致使被害人无法获救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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