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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二审民事案件对判决案件自立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即二审的审限为三个月,那么具体何时下达无法明确,因为法律对此...
一、刑事案件(一)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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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一般是比较严重的,在经过了法院的审判之后就会过一个生效的缓冲期间,过了生效期就会着手执行了。判决书下达后有十天的生效期,如果十天内没有上诉,那么判决书已经生效。按照看守所做法,一般一个月统一执行一到两次,所以,执行的时间应该在半个月到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与一般诉讼执行程序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1)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包括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如监狱等。 (2)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3)执行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其一,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进行的活动;其二,是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4)执行的原则具有强制性和及时性。
一、刑事案件(一)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理该案法院的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二)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二十日。二、民事案件(一)普通程序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二)简易程序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三)特别程序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四)第二审程序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此外,还有行政诉讼、涉外诉讼、海事诉讼等其他问题;还有期间的计算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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