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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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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刷单等恶意竞争的监管,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有效推动网络空间秩序管理,大力惩治刷单、删差评、炒信、虚假评价等互联网平台恶意竞争方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从整体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微观方面规制排除或限制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活动的行为,从而保证各竞争参与者之间的有序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从宏观角度对市场竞争中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旨在保护有效竞争格局,使竞争更加充分、竞争结构更加合理,二者互为补充,并从不同角度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调整,共同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2款)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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