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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可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得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在校的学生是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是能签订的。还未毕业的学生出来实习只要不在《》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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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校学生,特别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的情况越来越多。根据法律,这些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行为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建立一个劳动关系,因此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在校生之间签订合同。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些勤工俭学的学生最好能与工作单位签订一个协议,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水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以防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可签订劳动合同。未毕业的学生出来实习,只要不在《劳动法》第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列,就可以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使用者招聘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此正确理解《意见》第12条的立法精神,《意见》第12条是为了考虑工作时间而设立的,不禁止不签约。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校大学生是不能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你是大四毕业班的学生,可以和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待毕业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这种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是大四学生,已经基本完成大学学业且用人单位知晓该情况,你以毕业后到该企业就业为目的,提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在实践中一般法院会认定该合同有效。否则,其他情况下一般认定为雇佣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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