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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领导地方检察院的工作,这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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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从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表述上看,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1.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基层检擦院无权提起再审抗诉,因为已经没有下级法院)只能就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抗诉。抗诉对象是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是这个抗诉一律向同级法院提出。 2.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上诉审程序的抗诉。现在你应该清楚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了。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许多内容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的现实,不符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有学者建议有必要进行修改。比如整体框架的修改如下: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检察院的性质任务、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检察院与有关国家机关和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第二章,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主要规定各级各类检察院的设置、检察院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第三章,检察院的组成和办案组织主要规定检察院的人员组成和机构组成,以及检察办案组织;第四章,检察院人员主要规定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分类、任免和人民监督员;第五章,检察院履行职能的保障主要规定了资金、编制和身份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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