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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必须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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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狄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 1、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 4、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 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最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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