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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费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下列事项: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争议处理等。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1、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2、受理:(1)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可以立即决定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如果不能立即决定受理,应向委托人发行《司法鉴定委托资料收据》,从收到委托资料之日起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3)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受理,应返还鉴定资料,向委托人说明理由3、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委托人申请,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4、补充鉴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资料(2)原鉴定项目遗漏。5、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了需要提交鉴定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件。7、司法鉴定文件的发行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必须按时发行司法鉴定文件。司法鉴定文件原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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