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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般程序、需要交验的证件、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本、婚迁户口的()、购房入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原始)、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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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转移的一般手续,需要验证的证明书、资料,当事人可以参考以下处理 1、有当事人身份证、户籍簿、结婚户籍转移(结婚证)、购买住宅(住宅所有权登记证、购买住宅合同、原始收据)、积分入住者(劳动合同、居住证、社会保障证明、住宅租赁合同)等证明书和资料 2、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发行同意户籍转移的证明书 3、户籍接收地村(居)委员会发行同意接收户籍的证明书 4、带上上述证明书和资料,到户籍转移地辖区派出所申请转移户籍,领取户籍转移许可证 5、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发行户籍转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到户籍转移地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员工提示办理定居手续即可。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本省内迁移户口的,只要在迁入地有固定住所(房产)的,就可以自由迁移,没有其他限制。《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五)实行省内户口自由迁移。本省籍公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在除市城区以外的本省范围内城镇地区自由迁移户口。本县(市、区)范围内人员进城镇落户的,可以进一步放宽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
当事人想迁移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当事人或者户主凭准迁证和以上证件材料,回到当事人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取得当事人户籍资料之后,当事人或户主再回到落户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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