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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品进出国(边境)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1-苯-2-丙酮5公斤以上(2)麻黄碱、伪麻碱及其盐类及其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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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品进出国(边境)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1-苯-2-丙酮5公斤以上(2)麻黄碱、伪麻碱及其盐类及其盐类及其单方制剂5公斤以上、麻黄素浸渍膏、麻黄素浸渍粉100公斤以上(3)3、4-甲基二氧素-2-丙酮、甲麻素(甲麻碱)、甲基麻素(甲基麻碱)、丙酸素及其盐类10公斤以上(4)胡椒、黄素、黄油、异黄素、麦角樟、麦角胺、麦角碱、邻近二十公斤以上)、甲基麻素(甲基麻碱)、甲基麻素(甲基麻碱)、甲基麻碱)、甲基碱)、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钠类10公斤以上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为了走私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实施走私毒品的行为,有以下情况之一,检查容易毒品的化学品,结合行为者的供述和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是毒品进行走私或非法买卖,但是有证据证明是上当受骗的除外:(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2)隐藏、夹持、伪装或其他隐藏方式运输,携带容易毒品逃避检查的(3)抵抗检查或者在检查中丢弃货物逃跑的情况(4)通过伪报、伪装、伪装等隐藏手段逃避海关、伪装等检查等,选择非检查的方法,或者在海关的地方进行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等明知他人实施走私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针对什么是走私罪这个问题,我来给大家阐述一下。走私罪就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依法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客观方面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进行走私的行为;主体一般为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也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一般均以牟利为目的。此外,走私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构成犯罪。此处所称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走私的对象是特定的违禁品,或者走私的数额较大,或者武装掩护走私等。
司法解释明确,明确走私普通货物,指出偷逃应缴税额应以走私犯罪实施时的税则,司法解释明确,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针对走私犯罪多数均为现场查获的特点,不论已受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的具体对象,司法解释对于走私刑事案件办理当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处理意见、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物品行为,此类行为视同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物品的现象、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司法解释就《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犯罪、物品罪和《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两个罪名制定了定罪量刑标准、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的即应定罪处罚,强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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