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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由人民法院判决的,犯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如轮奸妇女,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二、被判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
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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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原裁判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审批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 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朔及力的规定。 (四)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五)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程序不合法”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的条件: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犯、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分子。根据规定,无期徒刑适用对象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部分性质最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共有两种情况:一是凡规定有死刑的条文,一律把无期徒刑规定为可选择的法定刑。二是如果将有期徒刑规定为最高期限仍嫌短的,则把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刑。对那些犯罪性质不严重的犯罪,如妨害婚姻、家庭罪,即使这些犯罪具体情节再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再大,也不能判处无期徒刑;相反,犯罪性质严重的犯罪也不一定判重刑。有些犯罪性质虽然严重,但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对这样的罪犯便不能适用无期徒刑。所以,无期徒刑虽然能够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但在性质严重的犯罪中判处无期徒刑的也毕竟只是其中一小部分。2.刑法分则在规定无期徒刑的条文中,情节是决定可否适用该刑种的重要因素。如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只有具备了刑法所列举的5种特别严重的情节才能适用无期徒刑。3.刑法规定的所有适用无期徒刑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没有判无期徒刑的。因为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重,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予以重罚。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也没有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行为人一时疏忽或过于自信所造成。这种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恶性小一些,人身危险性也轻,根据主观相统一的原则,对其重罚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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