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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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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将由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来代替;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距。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以及医药生活补助费用,都属于是个人的财产,不能要求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发送军人名下的复原费用等一次性的费用,以夫妻的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去乘以年平均值,得到的数额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军人的住房补贴通常属于是共同财产,离婚之后夫妻会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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