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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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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验线和竣工后的核实工作。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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