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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是其内部关系,在其外部关系中,挂靠车辆是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的营运活动,挂靠人支配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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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原告可以起诉司机、车辆附属公司、车辆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附属公司、司机赔偿。
挂靠经营现象是指,“挂靠者”(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者”(另外一个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在实质挂靠经营中,较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挂靠经营的特点是[1][2]:(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我国关于挂靠经营的具体规定,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虽然上述规定确定了各种共同诉讼人,但不能确定挂靠经营的实体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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