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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国家农业技...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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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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