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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的强制行为。这是一项特殊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执行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
可以申请,但能否获准,要看法院的裁决了.具体可对照以下法律规定中的第五项: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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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支付协议,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出具工程支付证书。二、申请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包括合同中的工程款、工程变更增减费用、批准的赔偿费用、应扣除的预付款、保留金和施工合同的其他费用。三是填写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项目。填写定期支付进度款,在本支付期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项目的工作量。四是监理工程师审批合格后,签收盖章,提交施工单位审核。
可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1、工司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3、在执行过程中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 4、执行以后,如果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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