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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路交通的市场监管,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建立水路交通市场诚信体系,定期公布建设、...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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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装卸作业方案,报港口所在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港口或者船舶安全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经营人完善装卸作业方案、消除隐患。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将船舶进出港口的时间、靠离泊计划、载运情况报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装卸作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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