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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
行政强制法中的查封扣押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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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法延长扣押第几条规定的可以延长多长时间具体《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过程中有时需要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等工作专业性较强,往往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有可能导致调查工作中断。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此类工作,因此,对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难以掌控。如果将此类时间计入查封、《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扣押的期间,很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实体决定。所以,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间。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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