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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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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和区、县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的建设项目。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火灾、急性中毒、有害物质泄漏、特种设备和机动车,应当同时向公安消防、卫生、环保、质监、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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