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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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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XX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四)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情况;(五)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重伤事故或者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隐瞒或者擅自处理伤亡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加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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