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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道路...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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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三)执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四)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六)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九)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的pos机等收费方式。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施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编制施划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停车需求。施划方案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实际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非专用停车场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驶离的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安全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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