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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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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破坏选举的嫌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暴力、威胁、欺诈、贿赂等手段,妨碍选举者,各级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选举权,选举不能正常进行或选举结果不真实2、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选举设备,选举不能正常进行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发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强制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4、集体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无法进行选举。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剥夺政治权利。
1、现行刑法对破坏选举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也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举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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