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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此条款限制。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
关于诉讼离婚的情形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离婚只是单方意愿,对方根本不同意离婚。 2、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子女的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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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情形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1、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或生产后一年、终止妊娠后半年内,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者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现役军人的配偶未征得军人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 3、调解和好、原告撤诉等情况,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如下情形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1、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或生产后一年、终止妊娠后半年内,提出离婚,女方提出或者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现役军人的配偶未征得军人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 3、调解和好、原告撤诉等情况,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自由又不是绝对的,而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自由。在很多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也会受到限制。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一定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除外。如果在审理期间发现女方存在上述情况的,则应直接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特殊情况除外。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限制。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条是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体现了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给予的特殊保护。这里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三项规定予以判断,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条仅限制原离婚诉讼原告一方,被告一方不在此限,原来的被告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本条还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即与原离婚诉讼中所依据的离婚事实、理由没有本质变化情况。如果出现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和新理由,则不受本项规定的限制。虽说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可以由当事人进行选择,但实际也是要基于具体的情况来选择。因为不管是哪种方式下的离婚,这都要求必须要符合了对应的条件,那么最终才有可能离婚成功,不然的话也是无法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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