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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公告地震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和程度,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二)开展临震应急宣传;(三)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四)督促检查应急防范、抢险救灾与医疗救护等准备工作;(五)加强震情及次生灾害的监视,及时向社会公布;(六)其他应急措施。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对此有规定。你自己看看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公告地震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和程度,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一)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二)开展临震应急宣传;(三)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四)督促检查应急防范、抢险救灾与医疗救护等准备工作;(五)加强震情及次生灾害的监视,及时向社会公布;(六)其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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