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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于2003年6月因病去世,火化后骨灰寄存在县殡仪馆(寄存期限3年),在今年4月3日(也就是清明节的前一天)我和她妹妹去给她烧纸,结果发现骨灰盒不见了,经过殡仪馆工作人员和家属的寻找,后来又报告了公安机关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任何的消息。现在我们想向殡仪馆请求赔偿。请问,我们应如何要求,赔偿金额多少,都谁能获得赔偿。家属有我的女儿、我的父母、我妻子的母亲和她的妹妹。请您在百忙中给予尽快的答复。你妻子的骨灰寄存在殡仪馆,殡仪馆收取费用负责保管,双方并约定了保管期限,那么你方和殡仪馆之间就存在一个合同,你方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殡仪馆履行保管义务,现在骨灰丢失的,你们以对方违约来要求赔偿。赔偿包括对方违约给你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你们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来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应当以对方违约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要求赔偿。此外,由于骨灰的特殊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你方除了追究其违约责任以外,还可以依此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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